以案说法:在诉讼中用人单位能否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提出的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2月7日 14:45

  王某春,1975年12月21日出生,
  王某春与某审图中心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2020年9月9日签订了3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春的月工资为17515.06元,某审图中从2012年1月至2024年1月16日为王某春缴纳社保。
  2024年1月16日某审图中心向王某春发出《辞退通知》》载明的辞退理由为“您2023年度请病事 11 假累计26天,且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在未 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故旷工5日。您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 反我公司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
  王某春认为某审图中心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7,876.5元,支付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63,054.2元。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
  某审图中心答辩:王某春在某审图中心处任职期间 已经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某审图中心在2024年1月16日向王某春发出《辞退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审图中心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437,876.5元; 二、被告某审图中心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春支付2024年1月17 日至2025年1月16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63,054.2元。
  一审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 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 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某图审中心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王某春 作出的《辞退通知》载明的辞退理由为“您2023年度请病事 11 假累计26天,且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在未 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故旷工5日。您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 反我公司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王慧春诉请法院审查 的内容也是图审中心公司以上述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的合法性,故本院对图审中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 查也应以《辞退通知》载明的内容为限,而不能超越该诉争 范围。虽然某图审中心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王某春在工作期间存 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未经图审中心公司书面 同意在外兼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依 据在案证据可知,某图审中心公司在2023年10月7日已知王某春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至2024年1月16日,且在2024年1月16 日向王慧春作出《辞退通知》时也没有将上述行为作为解除 劳动合同的理由,故对于图审中心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上 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判 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慧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437,876.5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慧春支付2024年1月17 日至2025年1月16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63,054.2元; 三、驳回原告王慧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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